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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已开始确认这些与扣除相关的热点问答注意了!

时间: 2023-12-03 22:29:28 |   作者: 施工安装

  一、我是铁路职工,主要工作地在上海和杭州,上海公司提供住宿,杭州自己租房且无自有住房,杭州的房租是不是能够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如果您和您配偶均在杭州没有自有住房,而杭州又是您主要工作城市的,杭州的房租可以扣除。

  二、我今年12月换租造成中间有两个租赁月份重叠的情况,请问该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您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一、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二、我用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房,第二套房贷银行依旧给我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时我没享受过贷款利息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能够轻松的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能够轻松的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能够轻松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不一样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其中,依照国发〔2018〕41号规定,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中所指的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2022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自2022年5月起至2025年4月止,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自2025年5月(即孩子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期间,以及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学历教育期间,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父母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父母能够准确的通过情况自行选择。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不一样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答:一般来讲,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信息报告表》填报子女信息时,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的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作为填报证件。

  二、如果暂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该如何填报婴幼儿身份信息?

  答:纳税人暂未获取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一、我今年年末住院,预计明年年初出院且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请问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您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是明年的支出。到2023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2024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二、我和我的妻子今年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选择由我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夫妻同时有合乎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一、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能够轻松的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允许超出每月1000元。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根据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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