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树叶飘落民宅造成损害 管理单位赔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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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树叶飘落邻墙民宅造成损害,园林管理单位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园林管理单位赔偿汪先生房屋等损害修复费用1.92万元;赔偿汪先生2008年7月前的清扫费和整枝修剪费4000元及下水道疏通费1000元;汪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79年,汪先生在房管部门的同意下,在自留地上建造房屋,之后,汪先生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加层。1982年起,园林部门筹建一公园并建造了围墙,汪先生房屋的南面、东面、西面均被公园的围墙包围,该公园建造完毕后,于1988年在公园的南、东、西与汪先生房屋相邻的围墙内种植了香樟树、水杉树和一丛竹林。由于树木生长较快,树枝已延伸到汪先生的房屋上,对房子造成一定损害,树木落叶也经常飘落于屋顶、阳台等处,使屋顶天沟堵塞,下雨后致使屋顶漏水。因双方未能就树木迁移和经济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故汪先生诉至法院。
经法院委托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公司对汪先生房屋破损部位进行评估,房屋等损害修复费用为1.92万元。
庭审中,汪先生诉称,公园相邻种植的树木,虽公园方经常进行修剪,但树枝仍延伸到自己房屋上,对房子造成损害,树木的落叶、残枝、花粉、树枝常飘落于屋顶、阳台等处,将屋顶天沟堵塞,下雨后,屋顶漏水、墙面淌水的情况时常发生,房屋损害非常厉害。故请求判令,由公园方立即迁移相邻的树木,消除侵害;并赔偿房屋损害修复等其他有关费用。
园林管理单位辩称,依据相关绿化管理条例,树木迁移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故汪先生主张的树木迁移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解决的范畴,应由汪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迁移等方式解决;公园的树木有可能对汪先生房子造成一定的损害,但由于汪先生获准建房后,又违章加层搭建,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纠纷,虽公园方与汪先生房屋相邻的树木确已对房子造成损害,但鉴于树木迁移需经行政程序解决,不属民事诉讼解决范畴,故汪先生主张的树木迁移请求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汪先生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对于汪先生主张的要求园林管理部门赔偿房屋损害修复等其他有关费用请求,经评估,法院确定赔偿相应的损失1.92万元,并由汪先生自行负责修复。至于评估修整后仍可能会产生的房屋损失,在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后再行解决;对于汪先生主张的清扫费和整枝修剪费,确定自树木迁移日止按每月200元计算。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