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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问题产品”媒体被告侵权 法院一审判媒体胜诉

时间: 2024-03-21 04:55:23 |   作者: 新闻资讯

  东南网7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消费者投诉“问题产品”,也会侵犯商家名誉权?媒体在未能确定的情况下曝光“问题产品”,会不会构成侵权?

  不久前,厦门一家铝材经销商就因遭到媒体曝光,一纸诉状将消费者和外地一家电视台都告上了法庭。

  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经销商诉求,法官还特别指出:“不能苛求新闻报道与事实毫无出入。”

  如今,消费者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进行维权已屡见不鲜。但是,名誉权作为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何厘清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界限,这一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消费者老魏说,他是数年前在福清市高山镇的经销商处购买了一种免检铝材,制作成铝合金门窗,并安装在自己家中。但是,使用一年多之后,老魏发现了自己购买的铝合金门窗竟然多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腐蚀现象。而且,除老魏外,当地村民叶某也反映其购买的该品牌铝材存在类似问题。

  于是,老魏就向当地经销商反映情况,要求予以更换,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诉。2012年9月,经销商安排工作人员到老魏家截取部分铝合金门窗,作为检测样本,送交生产厂商进行检测。

  随后,铝材生产企业下属的技术中心实验室对送检的铝材作出《检测报告》,检验测试结构为合格。

  但是,老魏认为这是经销商单方送检,对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要求重新进行质量检验并鉴定腐蚀原因。不过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再次质检暂时搁置。

  不久后,老魏向福清有线电视台《福清百姓零距离》栏目组反映家中使用的铝合金门窗出现腐蚀穿孔的问题。

  该栏目组的记者在2012年11月2日实地对老魏、同村居民叶某进行采访。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还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消费者如对单方鉴别判定的结果不认可,能要求选择中立机构再次鉴定。随后,记者拨通了经销商的电话,经销商回复称同意再做进一步检测,并承诺对老魏家中已出现损坏的铝材给予更换。

  这一报道在电视台和相关网站播出后,经销商反响强烈,还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电视台及老魏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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