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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 助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时间: 2024-03-23 09:19:16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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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调对接”是一种将诉讼与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和其它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衔接,从而便捷、灵活和高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

  今年3月,荥经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荥经县诉调委),在荥经县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入驻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群众只需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便可获得诉讼辅导、法律援助、风险评估,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和速裁审判等多元化、多层次、一体化司法服务和纠纷处理服务。

  案件中,原告(三名重建房屋业主)因房屋修建等问题起诉被告(承包方),要求为其修建屋顶遮雨台、天沟和下水管;被告方则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三名原告支付欠付的房屋建房款104264元。

  立足矛盾纠纷化解、杜绝矛盾扩大化和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稳定,荥经县人民法院承办该案法官会同荥经县诉调委人民调解员,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对该案双方进行纠纷调解。最终,在人民调解员和法官一起努力下,双方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

  “4·20”芦山强烈地震后,因原有房屋受损,荥经县烈士乡村民吉某、比某、拿某,相继决定对自家房屋进行重建。

  2013年11月28日,通过所在村村委会发包,原告吉某、比某、拿某等重建房屋业主,与被告方陈某签订了《补充合同》,就重建工程(合作)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采用由陈某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承建,工程单价按建筑面积850元/平方米计算。同时,双方还对工程承包内容、付款方式、双方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陈某出资购买建材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至房屋修建完工,三名原告于2015年11月搬入新建房居住。此后,双方因房屋修建及款项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引发纠纷。至2019年7月,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三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

  经承办法官调查,本案涉及的合同,是该村村委员会发包,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进行签订,部分农户虽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其作为该村村民,应当知晓该事实。此外,三名原告在建房期间曾支付建房款,因此应当认定三名原告对陈某建房表示认可,双方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恪守。

  与此同时,通过荥经县人民法院调查,作为被告的承包方认可房子存在瑕疵。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计算,扣减相应金额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立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乡风和谐这一出发点,荥经县诉调委迅速介入该案调解。最终,经法院、诉调委依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对吉某、比某、拿某分别欠陈某的20000元房屋建房款,调解协议同时明确了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的约定。此后,吉某、比某、拿某在达成调解次日,便将剩余款项支付到位。

  承办案件的荥经县人民法院法官,从两个方面予以介绍:此类纠纷具有涉案人数多、矛盾冲突大,举证及责任认定难等特点。如何妥善处理该类纠纷,化解相关矛盾,是法院面临的主体问题之一;该类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业主因房屋的品质问题拖延支付工程款,但该类房屋的品质若经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鉴定费往往较为高昂,不但会增加当事人诉讼之累,也不利于双方矛盾纠纷化解。

  法院在受理此系列案件后,委托荥经县诉调委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通过实地调查,调解员发现双方除涉及农房重建纠纷之外,还存在雇工劳务费、人身损害赔偿等其他纠纷。

  对此,人民调解员及法官首先理顺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公正高效化解纠纷奠定基础。其后,通过组织原、被告进行相对有效举证质证和实地了解,对双方主张及抗辩进行相对有效甄别,最大限度还原了当事人间的初衷。

  该案仅用1个星期即调解结案,法院相关负责人对诉调委发挥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予以积极评价。该负责的人介绍,诉调委的成立是荥经县人民法院全方面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诉讼服务中心实质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深度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优化资源配置、腾挪司法解纷力量的重要配套机制,也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辅导、风险评估、司法确认等多元、一体化司法服务和解纷渠道重要补充。其有效运作,即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也可从源头有效缓减法院办案压力。

  农村群众在建房时一定要找有资质或技术、设备较为完善的施工队伍施工,有关部门则要逐步加强对农村群众建房签订施工合同的指导。针对农民自建楼房、自建厂房过程中有一定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农村建设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以规范农村建房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农村群众和施工队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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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调对接”是一种将诉讼与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和其它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衔接,从而便捷、灵活和高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

  今年3月,荥经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荥经县诉调委),在荥经县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入驻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群众只需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便可获得诉讼辅导、法律援助、风险评估,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和速裁审判等多元化、多层次、一体化司法服务和纠纷处理服务。

  案件中,原告(三名重建房屋业主)因房屋修建等问题起诉被告(承包方),要求为其修建屋顶遮雨台、天沟和下水管;被告方则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三名原告支付欠付的房屋建房款104264元。

  立足矛盾纠纷化解、杜绝矛盾扩大化和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稳定,荥经县人民法院承办该案法官会同荥经县诉调委人民调解员,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对该案双方进行纠纷调解。最终,在人民调解员和法官一起努力下,双方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

  “4·20”芦山强烈地震后,因原有房屋受损,荥经县烈士乡村民吉某、比某、拿某,相继决定对自家房屋进行重建。

  2013年11月28日,通过所在村村委会发包,原告吉某、比某、拿某等重建房屋业主,与被告方陈某签订了《补充合同》,就重建工程(合作)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采用由陈某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承建,工程单价按建筑面积850元/平方米计算。同时,双方还对工程承包内容、付款方式、双方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陈某出资购买建材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至房屋修建完工,三名原告于2015年11月搬入新建房居住。此后,双方因房屋修建及款项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引发纠纷。至2019年7月,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三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

  经承办法官调查,本案涉及的合同,是该村村委员会发包,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进行签订,部分农户虽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其作为该村村民,应当知晓该事实。此外,三名原告在建房期间曾支付建房款,因此应当认定三名原告对陈某建房表示认可,双方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恪守。

  与此同时,通过荥经县人民法院调查,作为被告的承包方认可房子存在瑕疵。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计算,扣减相应金额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立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乡风和谐这一出发点,荥经县诉调委迅速介入该案调解。最终,经法院、诉调委依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对吉某、比某、拿某分别欠陈某的20000元房屋建房款,调解协议同时明确了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的约定。此后,吉某、比某、拿某在达成调解次日,便将剩余款项支付到位。

  承办案件的荥经县人民法院法官,从两个方面予以介绍:此类纠纷具有涉案人数多、矛盾冲突大,举证及责任认定难等特点。如何妥善处理该类纠纷,化解相关矛盾,是法院面临的主体问题之一;该类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业主因房屋的品质问题拖延支付工程款,但该类房屋的品质若经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鉴定费往往较为高昂,不但会增加当事人诉讼之累,也不利于双方矛盾纠纷化解。

  法院在受理此系列案件后,委托荥经县诉调委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通过实地调查,调解员发现双方除涉及农房重建纠纷之外,还存在雇工劳务费、人身损害赔偿等其他纠纷。

  对此,人民调解员及法官首先理顺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公正高效化解纠纷奠定基础。其后,通过组织原、被告进行相对有效举证质证和实地了解,对双方主张及抗辩进行相对有效甄别,最大限度还原了当事人间的初衷。

  该案仅用1个星期即调解结案,法院相关负责人对诉调委发挥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予以积极评价。该负责的人介绍,诉调委的成立是荥经县人民法院全方面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诉讼服务中心实质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深度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优化资源配置、腾挪司法解纷力量的重要配套机制,也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辅导、风险评估、司法确认等多元、一体化司法服务和解纷渠道重要补充。其有效运作,即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也可从源头有效缓减法院办案压力。

  农村群众在建房时一定要找有资质或技术、设备较为完善的施工队伍施工,有关部门则要逐步加强对农村群众建房签订施工合同的指导。针对农民自建楼房、自建厂房过程中有一定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农村建设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以规范农村建房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农村群众和施工队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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