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意图牟利利用“闲鱼”卖全新假“名牌”这些典型案例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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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新山东9月25日讯 9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三庭庭长马莉莉向社会发布山东法院十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前期故意“知假买假”无视客服提醒,后期要求“退一赔十”意图牟利未果诉至法院,法院:“不支持!”
某商行在淘宝网站销售“至宝特质三鞭酒”,并在“宝贝详情”一栏载明:“温馨提示:......葫芦小三鞭酒是酒厂出的最后一批货,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份,理论上已经过期了,但是三鞭酒过期也不担心饮用。也有专门收购老酒的。看个人喜好。介意的线日,李某与某商行淘宝客服联系,协商以每箱300元价格下单购买了16箱“至宝特质三鞭酒”,计款4800元。购买过程中,某商行客服提醒李某“这个酒理论上已经过期了”,但李某仍坚持购买。李某收到酒后,联系某商行淘宝客服称“你卖的这份三鞭酒都过期发霉了,不能喝啦”,并要求退一赔十。某商行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退一赔十。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行退还购货款48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00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自愿购买后索赔的,即所谓“知假买假”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案情来分析认定。本案中,虽然某商行销售的“至宝特质三鞭酒”已经过了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但某商行在淘宝的销售页面上对该情形已经作出了说明和“介意慎拍”的提醒,同时表明该产品亦具有不限于饮用的收藏价值。而且,在李某购买涉案商品时,某商行的客服再度进行了提醒,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某商行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并无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欺诈意图。而李某在被明确告知商品已过期和提醒“介意勿拍”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买,购买后又立即提出退一赔十的请求,且不同意某商行退还货款的处理意见,其主观牟利意图十分明显,客观上亦不存在因购买过期产品而受损的可能。其行为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其主张的惩罚赔偿请求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经营者在销售时,对食品过期情形已经作出明确说明和提醒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经营者主观上并无故意误导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的欺诈意图。消费的人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买,购买后又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主观牟利意图明显,客观上亦不存在因误食过期产品而受损的可能,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案的裁判,一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时应具备的主观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亦体现了诚信原则在对具体案件裁判规则适用上的调整和矫正功能,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23号指导性案例所确认的“知假买假”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的裁判规则的补充和完善。
二手物品交易买卖平台售卖全新“名牌”产品,被消费者以假冒伪劣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闲鱼”“转转”等平台上的买卖多属于二手物品交易,交易目的为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不存在经营性质。但现在慢慢的变多的商家利用二手交易买卖平台进行批量性销售全新产品、通过其他链接跳转售卖,企图利用二手交易买卖平台掩盖经营者身份,进而逃避法律责任。在今天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潘某在2022年2月通过闲鱼网站了解到闲鱼账号“量声定制静音木门”在出售Tata牌木门。该卖家声称,原厂生产,原厂发货,五年质保,终身售后,同Tata木门官网一个渠道发货。随后潘某下单ZX046齐柏林灰实木多层型号门4套、厨房推拉门一套及相关配件,共计支付价款22080元。卖家给潘某的《木门销售合同清单》标注“请确认清单 尺寸价格无误 付清尾款 下单生产发货 不含运费安装费 内部专供包装 无品牌标识产品”。可是当潘某收到木门及推拉门后,发现与淘宝官方旗舰店及商场门店所售产品有明显差距,双方产生争议。淘宝网后台披露淘宝店铺“北京静音木门”认证真实姓名为张某。潘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闲鱼”APP的账号名为“Tata门业闲鱼”,商品页面显示其销售的门型号齐全,均为全新,且同时具有淘宝店铺,故张某通过“闲鱼”APP销售全新木门的行为,已明显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结合本案真实的情况,认定张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潘某为家庭装修而购买涉案木门,其作为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张某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如实披露商品信息,张某在网络站点平台虚假标记品牌,在微信中宣传和使用Tata品牌,并承诺与官网同渠道发货,事后自认涉案木门并非Tata品牌,现有证据亦可以证实张某实际销售的木门与网页展示的木门存在比较大差距。张某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在审理二手交易买卖平台买卖类案件的过程中,不应拘泥于二手交易买卖平台的性质,应从出卖人所出售的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还有是不是有其他销售经营渠道、收入等情况综合认定出卖人是不是满足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特征。能够认定为经营者的,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阚金剑)
一、自愿购买销售者已明确告知过期的酒水,不支持十倍赔偿某商行与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6民终22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10201号]
二、“闲鱼”等二手交易买卖平台上的卖家,实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潘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13085号]
三、融资性贸易纠纷中,基于虚假的买卖行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科技公司与某米业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1764号]
四、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然购买,应风险自担邹某与路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民初3912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民终5247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5民申42号]
五、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已使用了设备为由免除己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某智能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896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2403号]
六、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标准某建设公司与某金属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初40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1604号]
七、开具发票系出卖人的合同附随义务,一般不应成为买受人拒付货款的理由某置业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5699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民终1011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1879号]
八、认定表见代理,应综合考量相对人主观是否善意无过失、代理行为客观表象是否充足等因素某建筑公司与荣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221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再628号]
九、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不适用定金罚则某加工公司与某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德州武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8民初140号]
十、可预判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某太阳能公司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初1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2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