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材被检测不合格后包工头将供应商告上法庭索赔6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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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赔偿我618万!”广东广州,工地老板购买了一批价值70万元的螺旋波纹管管材后。因管材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被业主要求重新施工。事后工地老板不仅拒绝支付尾款,还将供应商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供货商一方,需退回货款及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618万元。
李先生是个建筑公司的老板,其在建的一个工地因急需一批大直径的螺旋波纹管,于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当地生意做得比较大的供应商黄先生。
双方经电话简单沟通后,李先生便邀约黄先生到其公司见面,商议签订管材购销合同事宜。李先生自认是信得过朋友介绍的,因此当天就与黄先生签订了合同。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黄先生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完成供货,在管材到达工地前的所有费用由黄先生承担,并提供每车管材的出厂检测报告。
李先生则需在合同签订当时支付预付款20万元,并在管材供完后之日起三天内,支供黄先生30万元,剩余20万需在45天内全部支付。
一切看起来进展得非常顺利,黄先生按时完成供货任务,李先生也准时将前期的50万元货款,支付至黄先生指定账户。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黄先生供货完成后的第10天,质量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通过业主、监理告知李先生,工地的管材检测不合格。
李先生顿时蒙圈了,在被业主处罚后。李先生请来律师将黄先生告上法庭,主张黄先生违约,故需退回已支付的50万货款,并赔偿其一方因重新开挖施工、延误工期、被处罚等因返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68万元,合计为618万元。
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举证规则,李先生需拿出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否则会因无法举证,而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或质量上的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双方合同明确约定,黄先生一方必须要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管材,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所带来的所有责任。
据此,李先生一方主张黄先生需承担因管材质量上的问题给其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退回已付的货款。
乍一看,李先生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应当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黄先生及其律师却有不同的意见。
其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工地施工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一定要遵循“先检后用”的原则。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规定,李先生收到管材后,应当要先对管材取样本检验测试,待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
其二、根据相关法规,实施工程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有权通过用同一批材料增加取样数量的方式,申请复检。
意思就是说,根据相关规范,如果哪一批管材被检测为不合格的,那么黄先生就有权用同一批次的管材,增加多几组取样的方式,来申请重新再检测一次的权利。
据此,黄先生一方认为,由于李先生违规施工的原因,导致现在已无管材,可拿来检测。因此其一方认为李先生需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都已经很清楚双方的主张了。即李先生一方拿着质监站的报告举证管材不合格;而黄先生则拿着出厂报告验证自己的管材没问题。而造成不能重新检测的原因,又是因为李先生造成的。
第一,黄先生的出厂报告是由其单方面提供的,而李先生手上的报告则是由业主委托当地质监站,在实施工程单位、业主、质监站、厂家、监理等各方代表的见证下,检测出来的结论。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都会认可与管材质量没有利害关系一方,即以质监站所出具的报告为准。
意思就是说,法院认为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可以认定黄先生所提供的管材,就是不合格的。
第二,《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着非常明显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李先生在收到管材后,能够按照规范遵从“先检后用”的原则,就不会造成那么严重的后果。即李先生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扩大的过错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故酌情判定黄先生需归还材料款50万元,并承担李先生经济损失的10%责任。即赔偿李先生56.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并均提出上诉。李先生认为对方的责任比例太少了,黄先生则坚持认为其没有责任。但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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